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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卖车实为骗钱 男子实施网络诈骗被金平法院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11-01 汕头中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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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二手车市场网站一派欣欣向荣,骗子就立刻盯上了二手车网站,伺机作案。


        近日,汕头金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利用虚假销售二手车实施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 本 案 情


        王某某是福建省安溪县人,租住在汕头市区。2016年某一天,王某某在浏览二手车网页时发现了“商机”,认为可以通过发布假的二手车信息以骗取他人转账汇款。王某某随后在“华南二手车”虚假网页上发布虚构的销售二手车信息,等待“鱼儿”上钩,希望可以骗取他人的定金、购车款或手续费等,再通过某款移动支付终端设备将赃款转移。



        2016年6月,王某某先后两次诱骗被害人钱某向提供的户名为于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4500元,后通过某款移动支付终端设备,将赃款转到户名为薛某某实为王某某操控的银行卡中。


        2016年7月,王某某又通过同样手法,诱骗被害人李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王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0元。


        2016年8月,王某某先后5次诱骗被害人钟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屈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及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共人民币9500元,后将赃款转到户名为张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中。



        直至王某某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他人姓名的银行卡共19张,“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部、某移动支付终端设备4部等作案工具。至此,王某某共向3名被害人实施诈骗3宗,骗得人民币共14500元。


法 院 裁 判


金平

        该案经金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诈骗,可予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 律 依 据 及 裁 判 结 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法 官 提 示

        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诈骗得手,往往在于受害人缺乏足够的防备意识。在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犯罪手段愈加信息化、科技化的今天,网络消费需要保持警觉意识,认真辨别网络资讯的真伪。


END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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